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082號
103年度簡字第60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612號、第3654號、第4102號、第4535號、第45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黃文德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刑(包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黃文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1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復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350號、93年度毒偵字第
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黃文德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293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是黃文德下述4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非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0條第3項所定「五年後再犯」之情形甚明,故本件起訴程序並無違誤。
二、事實:
(一)黃文德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5月21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4段某加油站旁之網咖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員警於102年5月22日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前,見黃文德形跡可疑而予以攔停,乃黃文德於員警尚未發覺或合理懷疑其上開於102年5月21日19時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前,即向員警自首該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復自行取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毒品,驗餘淨重0.0275公克)交予員警扣案,進而接受裁判;後員警採集黃文德尿液檢體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黃文德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5月24日20時許,在上開網咖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黃文德於102年5月25日2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與重陽路口時,員警見其形跡可疑而予以攔停,且徵得黃文德之同意,在黃文德之安全帽內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毒品,驗餘淨重淨重0.1258公克)。黃文德隨即徒步逃逸,員警旋自後追捕,並於同年月日2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與三張街口逮捕黃文德,復採集黃文德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黃文德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6月13日14時許,在上開網咖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員警於102年6月13日20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樓梯間內,見黃文德及其友人 吳忠慶 形跡可疑而予以攔停。乃黃文德於員警尚未發覺或合理懷疑其上開於102年6月13日14時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前,即向員警自首該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復自行取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毒品,驗餘淨重0.8888公克)交予員警扣案,進而接受裁判;後員警復採集黃文德尿液檢體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四)黃文德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7月2日17時許,在上址網咖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員警於102年7月2日2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前,見黃文德形跡可疑而予以攔停。乃黃文德於員警尚未發覺或合理懷疑其上開10
2年7月2日17時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前,即向員警自首該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復自行取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即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毒品,驗餘淨重1.5208公克)交予員警扣案,進而接受裁判;後員警復採集黃文德尿液檢體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又黃文德於102年7月4日17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1樓前,再次為警方攔停,乃黃文德自行取出其上開於102年7月2日17時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使用之吸食器1組(即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交予員警扣案,後員警復採集黃文德尿液檢體送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證據:
(一)被告黃文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二)事實欄㈠部分:
1.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C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姓名:黃文德;檢體編號:C0000000號)各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612號卷第11、40頁;以下偵查卷宗均以簡稱代之,且重複部分均不贅列)。
2.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75公克)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6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毒偵3612卷第38-1頁)。
(三)事實欄㈡部分:
1.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C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姓名:黃文德;編號代碼:C0000000號)各1份(見毒偵3654卷第9、38頁)。
2.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淨重0.1258公克)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8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本院103年度簡字第6083號卷第23頁)。
(四)事實欄㈢部分:
1.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B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姓名:黃文德;檢體編號:B0000000號)各1份(見毒偵4102卷第41、103頁)。
2.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888公克)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6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毒偵4102卷第102頁)。
(五)事實欄㈣部分:
1.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C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姓名:黃文德;編號代碼:C0000000號)、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I0000000號)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姓名:黃文德;代碼編號:I0000000號)各1份(見毒偵4535卷第12、40頁,毒偵4571卷第19、44頁)。
2.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208公克)、吸食器1組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7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87號卷第34頁)。
3.至被告於102年7月2日、102年7月4日分別為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鑑驗之結果,雖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惟觀諸該2份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之鑑驗結果,100年7月2日尿液檢體之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35180ng/ml,100年7月4日尿液檢體之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則為28840ng/ml,確有遞減之情,又乏證據證明該等鑑驗結果,係被告數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致,依罪疑唯輕之法則,自應認上開2份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之鑑驗結果,皆係被告於102年7月2日17時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所致。
四、論罪: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黃文德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上開4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分別相隔數日,顯見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加重減輕:
(一)累犯被告黃文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4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4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0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0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②③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0年7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上開④⑤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0年1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自首
1.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或合理懷疑其有如事實欄㈠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事實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該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復自行提出毒品供員警扣案,進而接受裁判等節,有被告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3612卷第5頁背面、第6頁),合於自首之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被告如事實欄㈠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輕其刑。
2.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或合理懷疑其有如事實欄㈢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事實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該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復自行取出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予員警扣案,進而接受裁判等節,有被告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4102卷第4頁背面、第5頁),合於自首之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被告如事實欄㈢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輕其刑。
3.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或合理懷疑其有如事實欄㈣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事實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該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復自行取出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予員警扣案,進而接受裁判等節,有被告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4535卷第3頁背面、第4頁),合於自首之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被告如事實欄㈣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輕其刑。
(三)復就被告上開所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各依法先加後減之。
六、量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暨刑罰之執行完畢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而施用毒品,應予非難,惟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
(一)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75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已鑑定如前;且為被告就事實欄㈠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25號卷103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第3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58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已鑑定如前;且為被告就事實欄㈡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25號卷103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第3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888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已鑑定如前;且為被告就事實欄㈢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25號卷103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第3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四)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208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已鑑定如前;且為被告就事實欄㈣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25號卷103年10月30日簡式審判筆錄第3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扣案吸食器
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就事實欄㈣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25號卷103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第3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九、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見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25號卷103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第4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編│主文│對應之││號││事實欄│├─┼────────────────────┼───┤│1│黃文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㈠│││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2│黃文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㈡│││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3│黃文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㈢│││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4│黃文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㈣│││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附表二┌─┬────────────────────┬───┐│編│名稱│對應之││號││事實欄│├─┼────────────────────┼───┤│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㈠│││零貳柒伍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淨重│㈡│││零點壹貳伍捌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㈢│││捌捌捌捌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㈣│││伍貳零捌公克)││├─┼────────────────────┼───┤│5│吸食器壹組│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