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兼

林昶志

被告 張茹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894元,及其中17,369元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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