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柏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田富德利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2,48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卓博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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