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21號

原告 楊淑穎

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周嘉鈴 律師

被告 林鈞鵬

林驪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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