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九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力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被告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無著,自應將被告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