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丁○○
甲○○上列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丙○○
住臺北市○○區○○街○○號13樓之1被告乙○○住苗栗縣苑裡鎮蕉埔里6鄰蕉埔64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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