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 郭為哲
許雅婷 被告 黃應元
鄭良吉
高筱涵 林東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