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 林肇隆 被告 陳紅麗
馬少娟 吳淑媛 吳明智 吳澤杉 吳晏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44建號建物(下稱附表1房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46、1947建號建物(下稱附表2房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48、1949建號建物(下稱附表3房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45建號建物(下稱附表4房地)分別借名登記於被告陳紅麗、馬少娟、吳淑媛及訴外人 陳秀美 名下,陳秀美部分現由被告吳明智、吳澤杉、吳晏熙繼承,原告已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以律師函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關係,而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上開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為上開房地之價額。而上開房地價額以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計算即為新臺幣(下同)68,032,360元【計算式:{附表1房地6,077,200元+[(1,
208.55平方公尺×73,186元)+(346.13平方公尺×122,000元)]×661/10000}+{附表2房地5,136,800元+2,299,200元+[(1,208.55平方公尺×73,186元)+(346.13平方公尺×122,000元)]×691/10000}+{附表3房地5,336,500元+3,728,800元+[(1,208.55平方公尺×73,186元)+(346.13平方公尺×122,000元)]×829/10000}+{附表4房地7,714,400元+[(1,208.55平方公尺×73,186元)+(346.13平方公尺×122,000元)]×707/10000}=68,032,36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