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44號
原   告 施妃爾國際化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梅
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凱邦 即站前亞洲醫美整形外科診所間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欠繳裁判費。經查,原告擴張訴之聲明
為新臺幣(下同)4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2650元,尚應補繳404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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