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44號
原 告 施妃爾國際化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梅
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凱邦 即站前亞洲醫美整形外科診所間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欠繳裁判費。經查,原告擴張訴之聲明
為新臺幣(下同)4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2650元,尚應補繳404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