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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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四六號
聲請人甲○○即受刑人右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惟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前,另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為此,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就前開二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未依前開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以聲請人名義,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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