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