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金蘭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被告 黃筱茜 上列被告黃筱茜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