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邱淑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甲○○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