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台北縣金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昭人 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第三人 余素芬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余素芬向聲請人借款壹佰萬元後,未按期繳納本(利)息,已喪失期限利益,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移轉為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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