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吳思怡 債務人 何秋菊斐恩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據、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1月18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斐恩工程行,負責人:何秋菊,債務額比例:全部。
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何秋菊即斐恩工程行於105年8月29日簽發本票乙紙,面額為4,230,000元,到期日為106年4月30日,此有本票影本乙紙為憑。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尚有3,407,500元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神岡區│大洲││384│5,162.54│10000分之2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76│臺中市神岡區大│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26.47│陽台:8.67│全部││││洲段384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26.47│││││├───────┤凝土造│合計:52.94││││││臺中市神岡區大│層數:8層│││││││漢街63巷1號│││││├─┴──┴───────┴────────┴──────┴─────┴────┤│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6,404.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26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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