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9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9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國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竟無視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受之生命、身體威脅,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騎乘機車上路,實有不該;測得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2毫克;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前於民國92年間,已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前案紀錄,經本院以92年度中交簡字第55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5,000元確定,於92年5月28日執行完畢;自述具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963號被告林國棟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國棟前於民國9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確定,於92年5月8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不知悔改,復於107年3月25日上午10時起至同日下午1時止,在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與五權西路附近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2罐後,即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嶺東路與七星北街口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遂對林國棟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下午3時1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國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攔查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國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黃芹恩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