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TenPlus.法定代理人YuenTsz.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被告一品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品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137,557元(美金1,329,
014.18元起訴時之匯率30.201=40,137,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5,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4,73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