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減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淑容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減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淑容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列編號2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韓淑容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2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欄內之判決日期誤為99年10月20日,應予更正),並與如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附表;┌─────────┬─────────┬─────────┐│編號│1│2│├─────────┼─────────┼─────────┤│罪名│侵占│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3年1月1日至│96年3月7日前數日│││96年6月30日│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及│士林地檢署98年度│士林地檢署98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831號│偵緝字第84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更㈠字││事實審││第479號│第3號││├─────┼─────────┼─────────┤││判決日期│100年5月3日│100年3月31日│├───┼─────┼─────────┼─────────┤││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台上字││判決││第479號│第2650號││├─────┼─────────┼─────────┤││確定日期│100年5月3日│100年5月1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201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有期徒刑9月││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灣高檢署100年度│士林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259號│執字第2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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