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4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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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42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侯鳳秋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於繼承侯鳳秋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零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繼承人侯鳳秋與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侯林乱(即被繼承人侯鳳秋之繼承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侯鳳秋於民國110年1月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其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詎侯鳳秋尚積欠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71,065元(其中163,753元為消費款、5,787元為循環利息、1,525元為其他費用)未為給付,依約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及利息。嗣侯鳳秋於110年11月24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自應就繼承侯鳳秋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侯鳳秋鳳向其申辦信用卡使用,未依約繳款,尚欠171,065元及利息未清償,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繼承人依前2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第1157條、第1162條復有明定。查被繼承人侯鳳秋於110年11月24日死亡,而被告為其繼承人,並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桃園地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8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且命債權人應於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有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又觀諸被告前向桃園地院陳報遺產清冊時,提出侯鳳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紀錄,其信用卡戶帳款資訊中信用卡帳款總餘額已列載「發卡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本期應付帳款、未到期待付款數筆,此經本院調閱桃園地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88號案卷查核屬實,即難認原告所主張之本件債權,為被告所不知,故原告主張被告於繼承侯鳳秋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洵屬有據。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