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98號

原告 陳玉婷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紀欣愉 起訴求為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實際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

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紀欣愉起訴,泛稱:原告僅知被告身分證號及先前活動於苗栗地區、被告係原告先夫生前之朋友 云云 各語,既未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實際住居所,即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之必要(備註:請務必盡量提供被告其他詳細資訊,例如使用電話門號等等,暨辦理閱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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