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小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小字第五五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地址,或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住於基隆市○○區○○路○○號之一,惟本院按址送達結果,遭郵務送達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有本院送達公文封在卷可稽,顯見該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為送達處所若經原告查證結果確實不明,原告另得依該規定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