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順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賈繼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