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106號、92年度偵字第4044號、93年度偵緝字第214、354號、94年度偵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2年2月26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川富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