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0號原告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弘川計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及
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弘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複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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