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2、4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所列日期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2、4所示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予以減刑,而非重新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依據均應依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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