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25,111元,應繳裁判費32,9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1,977元。嗣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查上揭裁定已於97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