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內政部等人間因97年度補字第171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1日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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