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1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麗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