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54號債權人永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永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展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與報價單所載名稱「全家室內設計」之關係,並提出佐證以實其說。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54號債權人永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永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展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與報價單所載名稱「全家室內設計」之關係,並提出佐證以實其說。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