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鑫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債務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6,688,3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