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馮達發 律師 李彥群 律師複代理人 趙若傑 律師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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