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甲○○○○○○
長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九號所提存之擔保金陸萬叁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一五七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陸萬叁仟元,聲請假扣押在案。茲因債權人即聲請人業獲本案判決勝訴確定,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