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清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羅英梅~F0~T40┌──────────────────────────────────────────────────┐│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一九三三七─三││壹│柒佰捌拾││├─┼───────────────┼──────────────┼────┼───┼────┼───┤│2│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二四─二││壹│壹仟││├─┼───────────────┼──────────────┼────┼───┼────┼───┤│3│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二五─四││壹│壹仟││├─┼───────────────┼──────────────┼────┼───┼────┼───┤│4│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二六─六││壹│壹仟││├─┼───────────────┼──────────────┼────┼───┼────┼───┤│5│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二七─八││壹│壹仟││├─┼───────────────┼──────────────┼────┼───┼────┼───┤│6│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二八─0││壹│壹仟││├─┼───────────────┼──────────────┼────┼───┼────┼───┤│7│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二九─一││壹│壹仟││├─┼───────────────┼──────────────┼────┼───┼────┼───┤│8│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三0─八││壹│壹仟││├─┼───────────────┼──────────────┼────┼───┼────┼───┤│9│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三一─0││壹│壹仟││├─┼───────────────┼──────────────┼────┼───┼────┼───┤│0│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三二─一││壹│壹仟│││1│││││││├─┼───────────────┼──────────────┼────┼───┼────┼───┤│1│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三三─三││壹│壹仟│││1│││││││├─┼───────────────┼──────────────┼────┼───┼────┼───┤│2│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三四─五││壹│壹仟│││1│││││││├─┼───────────────┼──────────────┼────┼───┼────┼───┤│3│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三五─七││壹│壹仟│││1│││││││├─┼───────────────┼──────────────┼────┼───┼────┼───┤│4│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三六─九││壹│壹仟│││1│││││││├─┼───────────────┼──────────────┼────┼───┼────┼───┤│5│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三七─0││壹│壹仟│││1│││││││├─┼───────────────┼──────────────┼────┼───┼────┼───┤│6│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三八─二││壹│壹仟│││1│││││││├─┼───────────────┼──────────────┼────┼───┼────┼───┤│7│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三九─四││壹│壹仟│││1│││││││├─┼───────────────┼──────────────┼────┼───┼────┼───┤│8│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四0─0││壹│壹仟│││1│││││││├─┼───────────────┼──────────────┼────┼───┼────┼───┤│9│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四一─二││壹│壹仟│││1│││││││├─┼───────────────┼──────────────┼────┼───┼────┼───┤│0│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四二─四││壹│壹仟│││2│││││││├─┼───────────────┼──────────────┼────┼───┼────┼───┤│1│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四三─六││壹│壹仟│││2│││││││├─┼───────────────┼──────────────┼────┼───┼────┼───┤│2│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二三九0四四─八││壹│壹仟│││2│││││││└─┴───────────────┴──────────────┴────┴───┴────┴───┘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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