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致良劉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914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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