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聲請人 張建國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原告 陳繹天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被告 陳勝康
李昌海 李昌源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
二、本件聲請意旨:原告於本件訴訟固主張其被繼承人即訴外人 陳振華 於民國78-80年間購買如附表四、五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因當時法令限制須有自耕能力,始得為所有權登記,乃借用被告之名義,分別登記其等為所有權人(附表五原出名人為訴外人 李金泉 ,其於103年10月4日死亡,由被告李昌海、李昌源繼承),並約定得隨時終止借名登記之協議,要求返還土地或移轉過戶等語。惟查,系爭土地實為聲請人向陳振華所買受,聲請人於77年12月12日與陳振華簽定土地買賣契約,復於78年9月27日簽定協議書,約定由陳振華替聲請人尋覓具有自耕農身分之人,將聲請人購買之系爭土地信託登記在該等自耕農名下,陳振華並保證受託人不能違反信託登記之本旨,侵害聲請人之權益,嗣陳振華辦妥後,亦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及蓋妥受託人印鑑之移轉登記文件交付聲請人,且相關增值稅由聲請人負擔,故聲請人實乃系爭土地之真正權利人,且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成立信託契約。本件訴訟結果將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義務,聲請人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被告本件訴訟,俾免系爭土地遭原告侵奪,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聲請參加本件訴訟。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陳振華為系爭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而陳振華前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嗣陳振華於102年7月3日死亡,因繼承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原告繼承,原告爰以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系爭土地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並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委任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且經聲請人以前詞置辯,則系爭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及借名登記或信託契約是否存在原告與被告間,核屬本件重要爭點,依前開說明,堪認聲請人就系爭土地在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被告受敗訴判決之理由判斷而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被告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是應認聲請人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
(二)至原告主張如聲請人為系爭土地真正所有權人,應另案訴請原告移轉所有權登記,本件訴訟之勝敗不影響聲請人前開請求權等語,惟查,聲請人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原則固不受本件訴訟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效力所及,然本件訴訟之判決理由就系爭土地私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之論斷,難謂對聲請人無任何之不利影響,且訴訟參加所指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本非僅以是否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人為唯一判斷標準,是原告難執此認聲請人對本件訴訟無法律上利害關係。
(三)從而,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應有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之利益,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郭松濤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四:│├──┬──────────┬────┬─────┬─────┬────┬─────┤│編號│土地地號│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所有人│登記時點│││││││應有部分│(民國)│├──┼──────────┼────┼─────┼─────┼────┼─────┤│1│新竹縣新埔鎮南打鐵坑│山坡地保│農牧用地│242│陳勝康│80.7.18│││段新打坑小段26-1地號│育區│││全部││├──┼──────────┼────┼─────┼─────┼────┼─────┤│2│同上段107地號│同上│同上│8542│同上│80.7.18│├──┼──────────┼────┼─────┼─────┼────┼─────┤│3│新竹縣○○鎮○○○段│同上│同上│240│同上│80.2.4│││541-2地號││││││├──┼──────────┼────┼─────┼─────┼────┼─────┤│4│同上段595地號│同上│同上│13686│陳勝康│80.2.21│││││││1/2││└──┴──────────┴────┴─────┴─────┴────┴─────┘┌─────────────────────────────────────────┐│附表五:│├──┬──────────┬────┬─────┬─────┬────┬─────┤│編號│土地地號│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所有人│登記時點│││││││應有部分│(民國)│├──┼──────────┼────┼─────┼─────┼────┼─────┤│1│新竹縣新埔鎮南打鐵坑│山坡地保│農牧用地│20911│李昌海、│104.6.8│││段新打坑小段26-5地號│育區│││李昌源各││││││││1/2││├──┼──────────┼────┼─────┼─────┼────┼─────┤│2│同上段76地號│同上│林業用地│271│同上│1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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