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905號債權人 陳進添 債務人 蘇志成 律師即 陳水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成律師即陳水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水泉之除戶謄本。中華民國103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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