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行關於「 陳玲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麗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行關於「陳玲玲」之記載,顯係「黃麗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