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巨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99年6月16日│661,886元│BA0000000││││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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