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仁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仁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惟附表編號一之宣告刑誤載為2月,應更正為7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