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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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09號抗告人 游信興 相對人群毅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榮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
4月13日100年度補字第90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佳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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