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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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梅英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附表: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1.11月下旬起至│92.04.22│││至92.08.01止││├────┼────────┼────────┤│偵查(自│桃園地檢92年度毒│桃園地檢92年度偵││訴)機關│偵字第995號、第2│字第7750號││年度案號│212號、第2444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2年度壢簡字第│94年度上訴字第││事││1638號│3660號││實├──┼────────┼────────┤│審│判決│92.11.10│95.01.05│││日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確├──┼────────┼────────┤││案號│92年度壢簡字第│94年度上訴字第││定││1638號│3660號││├──┼────────┼────────┤│判│判決│││││確定│92.12.12│95.02.03││決│日期│││├─┴──┼────────┼────────┤│備註│桃園地檢93年度執│桃園地檢95年度執│││字第761號(已執│字第2698號│││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