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62號抗告人即相對人賴○容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抗告人對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62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
經查,本件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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