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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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少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22號)。其於113年4月8日親自收受判決,並於同月2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載明「我要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