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四八號
聲請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書記官張簡純靜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中壢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貳仟伍佰貳拾元│KK七一一三二二││││司││││六││├─┼─────────┼─────────┼───────────┼────────┼────────┼──┤│2│桃新醫院│富邦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貳萬貳仟柒佰捌拾│BA一0六二六九│││││││伍元│0││├─┼─────────┼─────────┼───────────┼────────┼────────┼──┤│3│中央塗料工業股份有│交通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陸仟壹佰玖拾柒元│LP一0一六四一││││限公司││││九││├─┼─────────┼─────────┼───────────┼────────┼────────┼──┤│4│信陽電腦科技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叁萬貳仟貳佰叁拾│AK二一三八0六││││司│││伍元│五││├─┼─────────┼─────────┼───────────┼────────┼────────┼──┤│5│宏坤科技發展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伍萬柒仟玖佰陸拾│A0000000││││司│園分行││元│││├─┼─────────┼─────────┼───────────┼────────┼────────┼──┤│6│捷通資訊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壹萬壹仟伍佰伍拾│AT八七二二五一│││││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