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今僅補正訴訟標的金額,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