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東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東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二九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貳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惟未構成累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⑴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十九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竹林大橋下,以其所有鑰匙竊取 康乾輝 所有由乙○○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於同日二十三時二十分許,在新竹縣○○鎮○○街○○○號為警查獲。扣得鑰匙一支。⑵於同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崠里至善八號前,以其所有鑰匙竊取 范瑞玉 所有由丙○○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於同年月四日十九時十五分許,在新竹縣○○鄉○○街○○○號旁農路上為警查獲。扣得鑰匙一支。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右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丙○○、及證人 魏能旺 於警訊中陳述情節相符,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二件、查獲照片四張、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各一件、扣案鑰匙二支足憑。綜上所述,被告竊盜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其先後二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考,其連續竊取他人機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鑰匙二支,為被告甲○○所有供竊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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