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毋庸裁定,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為免債務人脫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二七號裁定,准予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六萬二千元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於十八萬三千一百七十四元之範圍內扣押查封債務人財產,且遵上開裁定提供六萬二千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八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二二四0號支付命令確定,是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債權業經確定,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二二四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所保全之請求,業經依督促程序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二二四0號支付命令確定,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二七號假扣押卷、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八四號擔保提存卷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二二四0號支付命令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假扣押事件,所保全之請求,已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依照前揭規定,聲請人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毋庸再行請求本院裁定,是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萬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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