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放火燒毀建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7000212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3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