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到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1月2日(受刑人另有勞役100日待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2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02405號函核准假釋,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