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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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2月2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2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03464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